路得記
作者: Sim Kay Tee某些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年長的父母可以向子女提出奉養的要求。例如:新加坡的「贍養父母法令」(Maintenance of Parents Act)就賦予遭忽視或是遺棄的父母合法的權益,使他們得以強制富有的子女給予他們經濟上的扶持。
在古猶太社會的摩西律法中,也有類似的社會保障制度。這條律法規定富裕的親戚也就是他們「至近的親屬」,或是「有買贖權的近親」(guardian-redeemer/ kinsman-redeemer)必須幫助家族中貧苦的成員。在希伯來文中為go’el,意即「將事物恢復到原有的樣子,或是應有的狀態」。19「至近的親屬」是整卷路得記重要的主題和焦點,首次出現是在2章20節;接著在3章9、12節,4章1、3、6、8和14節,又再次出現。
當路得告訴拿俄米她在波阿斯的田裡拾穗的一切,心懷感恩的拿俄米再次為波阿斯祝福:「願那人蒙耶和華賜福!」(20節;參19節)更重要的是她承認這一切都是上帝對她和她家庭的幫助和盟約中的祝福:「因為祂不斷地恩待活人死人」(20節)。希伯來文的hesed在舊約當中,用來指上帝在盟約中的信實和慈愛。在波阿斯慷慨的背後,拿俄米看見上帝永不改變的慈愛。這雙曾經使她痛苦不堪的手(1章21節),現在轉而賜福給她。
拿俄米告訴路得為什麼波阿斯會如此慷慨地供應她們的需求:「這個人是我們的親人,有買贖權的一位近親」(20節,新譯本)。沒錯,波阿斯是她們的一位近親,是眾多有買贖權的近親中的一位,但卻不是最親近的那位(3章12節,4章4節)。雖然有另一位至親是更有義務負責照顧拿俄米和路得的,但是波阿斯卻甘心樂意且慷慨大方地擔下這個責任,供應拿俄米和路得的需要,彷彿他就是那位必須承擔照顧責任的至親。這是多麽了不起的人!
身為「至近的代贖親屬」有許多義務:要贖回本族親屬的產業,使產業留在本宗本族裡(利未記25章23-34節);要贖回那些因為貧困而將自己賣給外人為奴的親屬(利未記25章35-55節);要找出謀殺親屬的兇手,並將兇手繩之以法(民數記35章9-34節);要娶自己過世兄弟遺留下來、沒有子嗣的寡婦,替兄弟延續家族的血脈(申命記25章5-10節)。
這種有買贖權的代贖親屬的觀念,在舊約聖經中也套用在上帝身上。上帝稱自己為以色列的救贖主不少於十八次之多(例如以賽亞書41章13節,44章6、24節,54章5節,63章16節)。20新約聖經也提到基督是我們的救贖主,祂「捨命作多人的贖價」(馬可福音10章45節)、「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贖出來,叫我們得著兒子的名分」(加拉太書4章5節)。耶穌是我們的救贖主,是恢復我們的go’el,祂使我們得與上帝和好(羅馬書4章25節)。
19 利未記25章25節註腳,參丁道爾出版社(Tyndale)出版的NLT Study Bible,第239頁。
20 參凱薩琳 • 哈里斯(Katherine Harris)所著的Nelson’s Foundational Bible Dictionary (Nashville, TN: World Publishing, 2004, s.v. “redeemer”)。
對於至近的代贖親屬這個概念,你有什麼想法?這個法律在現今這世代是否仍然適用?為什麼?如果是這樣,你如何在現今社會中實踐這些義務?
耶穌用什麼方式成為你的代贖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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