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得記
作者: Sim Kay Tee拿俄米是提出路得有機會再婚的那個人(1節)。猶太人父母會為自己的孩子安排婚事(創世記24章3-4節),包括女兒或守寡的媳婦。拿俄米得知在親族間還有能贖產業的近親,可以贖回以利米勒的產業、扶養兩個寡婦和延續家族命脈。既然波阿斯和路得兩人的感情日漸增長,拿俄米就計畫順水推舟。她是個機會主義者。她撮合這兩個人的手段可能有點問題,但或許拿俄米認為只要結果是好的,手段如何並不重要。
拿俄米的計畫重點與路得的外表吸引力有關,也讓她在不恰當的時間接近並且色誘波阿斯(2-4節)。有些解經學者刻意避免為這段經節加上傷風敗俗的解釋。但是路得沐浴更衣,使自己看起來更為動人,在深夜時分進到髒兮兮的穀場上(3-4節),並且在波阿斯「吃喝完了,心裡歡暢」的時候(3章7節),刻意接近他。換句話說,波阿斯是在酒精的影響之下的(這裡使我們想起創世記19章30-33節以及撒母耳記上25章36節),這一切都暗示著這裡有些差錯。在當時,收割時節的穀場是眾所周知偷情幽會之處(參何西阿書9章1節)。21
拿俄米指示路得「進去掀開他腳上的被,躺臥在那裡」(4節),更是聖經學者在解經時的惡夢。有些人按照字面的意思去理解:路得是要掀開波阿斯的毯子,讓夜裡的寒氣驚醒波阿斯,然後他們兩個就可以好好地來談談他們的未來。但是這裡所使用的三個希伯來文語詞(「掀開」〔uncover〕、「腳」〔feet〕、「躺臥」〔lie down〕),都有明顯的性暗示。22特別是「腳」一詞在舊約聖經中,常常是「性器官」的委婉說法(出埃及記4章25節;以賽亞書7章20節;以西結書16章25節)。23拿俄米的計畫很顯然地既不善良也不純潔。根據她給路得的指示和這個計畫的環境、地點、時間看來,有些聖經學者相信,拿俄米是要求路得色誘波阿斯犯姦淫罪!這其實也沒什麼好驚訝的,畢竟這一切都發生在「士師秉政的時候」(1章1節)。
路得可能不知道波阿斯並不是至近的親屬(3章12節),但拿俄米肯定知道波阿斯並不是最有責任娶路得的那一位至親。拿俄米在路得記3章2節用來描述波阿斯的詞語,並不是用來形容至近親屬的。但是如果波阿斯和路得發生了關係,波阿斯在法律上就有義務要娶她(申命記22章28-29節)。就算我們誤解了拿俄米的意圖,拿俄米也沒有做到「眾人以為美的事要留心去做」(羅馬書12章17節);她更沒有做到「各樣的惡事要禁戒不做」(帖撒羅尼迦前書5章22節)。波阿斯和路得在夜晚偷偷摸摸地幽會,如果讓人發現了,將會使他們兩人都蒙羞,名聲掃地。
從接下來的故事裡,我們可以看到路得和波阿斯的確有意要結婚。這同時也是上帝的心意。問題是他們要如何結婚?他們會按照上帝的方式,還是靠拿俄米的算計?希望我們在把握每一個機會的同時,都不要擺佈他人或設計各種情況,以遂自己的心願。我們的方法若是不道德或不符合聖經教導,都是有影響的。好的結果並不能使其手段變得合理。
21 路得記3章2節的註釋,參戈登 • 哈里斯(J. Gordon Harris)、雪柔 • 布朗(Cheryl A. Brown)和麥克 • 摩爾(Michael S. Moore)所著的Joshua, Judges, Ruth。
22 參丹尼爾 • 以撒 • 布洛克(Daniel Isaac Block)所著的Judges, Ruth, vol. 6,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Nashville, TN: Broadman & Holman comPublishers, 1999), 685; de Waard and Nida, A Translator’s Handbook on the Book of Ruth, 49。
23 出埃及記4章25節的註腳,參考丁道爾出版社出版的NLT Study Bible,第132頁 ;布朗(F. Brown)、載爾(S. R. Driver)和布里吉斯(C. A. Briggs)合編的 A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of the Old Testamen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2, 920);布許(Bush)所著的 Ruth–Esther;布洛可(Block)所著的Judges, Ruth,第 685頁;道格拉斯(Douglas K. Stuart)所著的 Exodus, vol. 2, The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Nashville, TN: Broadman & Holman Publishers, 2006, 154-155)。
你對拿俄米的計畫有什麼看法(1-4節)?你同意或不同意她的手段?請說明你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如果你是拿俄米,你會如何撮合路得和波阿斯的這一段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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