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各書
作者: Douglas Estes在提到以外貌偏待人的問題,以及其中所帶出的諷刺意味後(見第11日的內容;5-7節),雅各接著要從聖經的角度來論述按外貌待人的錯誤。作為一個基督徒,光是覺得某個行為或態度是不對的還不夠,我們也必須根據聖經裡的教誨來決定我們待人處事的方式。這就是雅各在此要說的。
雅各根據經文的教導,以四個步驟來穿插他的論點:好的可能性、壞的可能性、支撐這些可能性的大原則,以及支持這個大原則的例證。
好的可能性(8節):我們若能遵守聖經裡這至尊的律法,那就等於是在我們的生活中做出了許多明智的選擇。這只是其中一個可能性,因為要愛鄰舍如同自己是很不容易的啊!但是如果我們真能做到的話,那我們的確可以有美好的生活。然而,雅各卻暗示說要全然遵守這律法是不可能的,因為在生命中我們總會遇到需要更加愛我們鄰舍的情況,需要付出比我們現在所付出的還要更多。
為什麼雅各稱之為「至尊的律法」?他很可能是在呼應耶穌的教誨。在耶穌公開傳道期間,祂常常使用「上帝的國」和「天國」等名詞,來幫助人們理解上帝是如何在這世界上運作的。愛鄰舍如同自己不僅是最大的誡命(參馬太福音22章37-40節),更是國度生活的基礎。這也正是上帝要鞭策我們達成的目標。
壞的可能性(9節):為我們的君王而活其反面的風險就是,被引誘走向世俗、徇私偏愛、以貌取人。如果我們作了這錯誤的選擇,就是犯罪;在上帝的眼中,我們就成了「犯法的」。
大原則(10節):按外貌偏待人就是觸犯上帝的律法,雅各針對這個結論加以論證,並解釋說一個人就算只犯了一條律法,他就是違犯所有的了。不同於許多現行的法律制度,每一條法律都各有它自己獨立的價值依據;而上帝的律法則完全依據上帝自己,按照「全是或全非」的原則,這也是我們對上帝展示忠誠時的原則。這觀念也反映了耶穌的教導,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馬太福音5章18節)。
例證(11節):最後,雅各用了一個例子來佐證他的大原則——如果你遵守一條律法(不可姦淫),卻觸犯另一條律法(不可殺人),你仍是觸犯了上帝的律法。
世上有兩種智慧:一種智慧產生「高尚」的行為,而另一種則引至「犯罪」的行為。如果我們以外貌偏待人,我們就是跟隨世俗的智慧而行,悖逆了上帝的計畫。不過,好消息是,若我們向祂祈求,上帝總是樂意慷慨地厚賜我們正確的智慧,好讓我們一生所行都能榮耀祂。
上帝的律法為什麼如此重要?為什麼它們比人所制定的律法來得重要?我們為何必須遵守上帝的律法勝過其他的?
在這個容易以貌取人對人有所偏待的世界裡,我們要如何避免成為犯法者(9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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