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摩太前後書
作者: Robert M. Solomon在教會裡執事跟長老的工作是相輔相成的。在保羅所列的執事資格中,同樣著重在品格而不是事工。這兩份資格列表最明顯的差異,是長老(或監督)要有教導的能力,教導是他們主要的責任。
這並不意味著執事不需要理會上帝的話語,他們應該要「固守真道的奧祕」(提摩太前書3章9節),也必須對聖經有充分的認識,並且要遵行聖經的教導。我們必須永遠記得,信仰和行為是相聯的;聖經的知識對基督徒的品格發展是很重要的。
執事的生活也像監督一樣,必須要贏得他人的尊重(提摩太前書3章8節)。他的生活裡不該有酗酒、貪婪或貪不義之財(提摩太前書3章8節)。他也必須只是一個婦人的丈夫,並管理好他的家庭(提摩太前書3章12節)。
很多解經家認為提摩太前書3章11節指的是女執事,而不是執事的太太(希臘原文是「女人」)。如果是這樣的話,保羅同樣要求教會的女執事(羅馬書16章1節)要為人所敬重;她們不可說讒言,要過謹守、節制的生活,以獲得他人的信任。
也許有人會因此認為,那在教會裡職分比較「小」的人,就不需要符合高標準的基督徒品格和行為,但事實並不是如此。我們注意到保羅在提摩太前書3章8節裡使用「也是如此」這幾個字,代表他期待執事和長老在個人的誠信和敬虔上,有相同的高標準。初代教會選出最初的七位執事的資格,都是「被聖靈充滿,智慧充足」(使徒行傳6章3節),這也給我們同樣的啟發。
作為基督肢體的一員,不論在教會裡擔任什麼職分或角色,被派任或賦予任何事工,我們都必須體現出個人最佳的誠信、認真的態度和基督的樣式及品格。若沒有對上帝話語有充分的認識和被聖靈的充滿,將不可能做到。
教會如何鑑定參與各項服事或擔任職分之人的資格(提摩太前書3章10節)?
反思你在教會中的服事角色。保羅對基督徒的要求可以如何應用在你身上?你能從中學習到什麼功課,又如何在教會以外的生活中應用它們?
留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