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命記
作者: Ajith Fernando雖然很多人都說「所有宗教基本上都是勸人為善」,基督教卻傳達不同的概念。基督教十誡的第一誡,敘述上帝拯救祂的子民(6節)。雖然我們的倫理教導,某些地方也可能與其他信仰的教導重疊,但不論舊約或新約,所有行為都應該奠基在上帝所賜的救恩上。我們惟有承認自己的罪,真心悔改,才能蒙恩得救。也惟有靠著恩典,我們的行為才能真的改變。
十誡(7-21節)不是刑事法典,因為它並沒有提到細節和刑罰。所有細則都是在十誡之後頒布的。十誡只規範了上帝希望我們如何待人處世的基本原則。第一誡至第四誡規範了垂直關係,即我們如何與上帝相交;其餘六誡則規範水平關係,即我們如何與人相交。耶穌談到最大的兩條誡命,也能看見同樣的次序:愛上帝與愛人如己(馬太福音22章37-40節)。
第一條誡命禁止我們有「別的神」(7節)。「你不可有別的神」的希伯來文原意是「不可有別神在我面前」。沒有任何神明或偶像可與上帝並列。祂要祂的百姓全心全意獻上自己。「別的神」可包括受人崇拜但並不存在的各種神明或偶像(申命記32章21節;耶利米書2章11節),魔鬼假扮成神(哥林多前書10章20節),或「非宗教」的偶像,例如財富、野心或各種癮癖(馬太福音6章24節;腓立比書3章19節)。在這放縱的世代,我們很容易忘記上帝視崇拜任何偶像或神明為重罪。
第二條誡命是禁止我們「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做什麼[形像]」(8-9節)。這並不包括那些非為敬拜而造的藝術品或雕塑。舊約聖經往往將偶像崇拜比喻為犯姦淫。上帝被描繪成一位充滿愛意的丈夫,妻子為了別人離棄祂時,祂便滿懷嫉恨(9節)。拜偶像所受的刑罰,甚至會向下延伸至三、四代,或許是因為後代子孫,也會效法父祖輩拜偶像。以色列中有人拜偶像,其嚴重性,可從他們視拜偶像的人為「恨惡[上帝]的人」(9節,新譯本)看出來。
然而,感謝上帝,這不是終點。第二條誡命的結尾是愛的應許,對於忠心的人,這慈愛不止延續三、四代,而是「直到千代」(10節)。這裡的慈愛(hesed)一詞通常用來指上帝恆久、守約的愛,我們可以信靠祂必會照顧我們。人們若拒絕宇宙萬物創造主那永恆不變的愛,就太愚昧了。這位上帝差遣基督為罪人受死(羅馬書5章8節),顯明了祂對我們的愛。這就使悖逆上帝的人顯得更加愚昧了。
上帝堅定不變的盟約之愛,是我們與祂相交的重要因素。我們可以確信:若我們忠心愛上帝,祂必定看顧我們。
對於想要透過自己的努力與奉獻得到救贖的人,你如何向他們解釋福音的救恩?
你是否面臨將生命中的某些東西變成偶像的危機?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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