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可福音

作者: Robert M. Solomon

第35日


門徒持續跟隨耶穌,祂也持續教導他們(1節)。法利賽人再度上前試探祂;他們總是伺機找耶穌麻煩。他們問耶穌人可不可以休妻(2節),這是一個十分刁鑽的問題,因為當時針對此點在猶太拉比中也有爭議。在摩西的律法中的確允許休妻(申命記24章1-4節),但有很多不同的解釋和限制。比較自由的觀點(根據拉比希列〔Hillel〕)認為男人幾乎可以用任何理由休妻,甚至包括一頓飯燒焦這類的理由。但拉比煞買(Shammai)這一學派則只在發生姦淫罪時允許休妻,這種比較保守的看法可以理解在當時比較不受歡迎。但相對於在兩派拉比學說中選邊站,耶穌讓人重新全面思考這個問題。

結論是耶穌反對輕易地休妻(離婚),認為這是濫用律法。婚姻是一生一世的。

離婚的法條之所以會存在是因為人類的罪性(5節「因為你們的心硬」),耶穌的意思似乎是:「你們是否包藏罪惡的動機才要如此行?你們應該探究自己的內心來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耶穌接著指出在創世記中,上帝創造亞當及夏娃,藉由婚姻讓兩人在一起成為一體。「所以,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開。」(9節)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哥林多前書7章39節),並且上帝恨惡人休妻(瑪拉基書2章16節),這些概念不可輕忽。

稍後,耶穌對門徒解釋,因為婚姻是一輩子的事情,兩人成為一體的結合,所以休妻(除非因為對方不忠,參馬太福音19章9節)之後另娶是犯了姦淫罪(11-12節),因為在上帝眼中,兩人仍維持婚姻關係。綜觀耶穌在四大福音書中有關休妻的教導,除非另一方不忠,否則休妻是不合乎上帝心意的。這也是16世紀改革宗的觀點,夫妻離婚後再婚,就是觸犯了姦淫罪。但如果是先有婚姻的不忠情形發生,因為不忠的一方已經犯了姦淫罪,婚姻的誓約已經被破壞,在這種情況之下,若是離婚了,沒有犯錯的一方就可以自由再婚。有些人也提及保羅新增離婚的法條(哥林多前書7章15節)。結論是耶穌反對輕易地休妻(離婚),認為這是濫用律法。婚姻是一生一世的。


反思:

婚姻是上帝所設立的,你認為婚姻的目的是什麼?為什麼犯姦淫違背了婚姻的目的?

上帝對於失敗的婚姻有何反應?婚姻中罪惡及恩典個別占有什麼地位?在婚姻中,罪與恩典有什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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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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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蘇諾銘博士(Dr. Robert M. Solomon)於2000年至2012年間擔任新加坡衛理公會會督。退休後,他受邀至世界各地擔任特會講員及授課。他著書超過30本,包括《忠心到底》、《鍥而不捨的上帝》、The Race、The Conscience、The Sermon of Jesus等等。

此作者的天路系列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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